来源:泗水律师网 作者:泗水县律师 时间:2015-05-08
法官说,根据《婚姻法》规定,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,除有特殊规定外,应为夫妻共同财产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,应为无效行为。阿海赠送“小三”财产,损害了阿芳的财产权益。而且,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,不符合“善意取得”的构成要件,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的。因此,赠送“小三”财产的行为理当认定无效。
此外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,在共有关系没解除的情况下,一般情况下是不应分割的。所以,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“小三”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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